既有建筑的鑒定工作,應該包括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兩方面內容。新修訂的《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》(GB 50068-2018)調整了建筑結構安全度的設置水平,提高了相關荷載作用的分項系數。恒荷載分項系數由1.2提高到1.3;活荷載分項系數由1.4提高到1.5。
那么在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鑒定及改造加固中如何選取可靠性標準,就成為一件很棘手的問題。新修訂的GB50068不得不執行,但伴隨的問題就是2018年之前設計建造的建筑在承載力計算中很難通過。
小編通過查閱相關資料,同樣在《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》(GB55021-2021)中找到了解決思路。
GB55021-2021第4.2.2條是這樣規定的:既有建筑承重結構、構件的承載能力驗算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當為鑒定原結構、構件在剩余設計工作年限內的安全性時,應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荷載規范和設計規范進行驗算;
(2)當為結構加固、改變用途或延長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鑒定原結構、構件的安全性時,應在調查結構上實際作用的荷載及擬新增荷載的基礎上,按現行規范與標準的規定進行驗算。
通俗點說:
(1)不延長工作年限,不改變使用功能,僅評估既有建筑在當前工況的安全性時,可按1.2+1.4的荷載組合進行承載力驗算;
(2)延長工作年限,改變使用功能及公共建筑的改造提升中,應按1.3+1.5的荷載組合進行承載力驗算。
附加收獲:《建筑結構荷載規范》(GB 50009-2012)第5.1條給出了民用建筑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;但是新頒布實施的《工程結構通用規范》(GB 55001-2021)第4.2條給出了新的民用建筑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。提高了許多功能房間的活荷載標準值。
▼《荷載規范》
▼《通用規范》
那么按照上文中的解決思路:
(1)不延長工作年限,不改變使用功能,僅評估既有建筑在當前工況的安全性時,可按原設計時的荷載規范進行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的取值;
(2)延長工作年限,改變使用功能及公共建筑的改造提升中,應按《工程結構通用規范》(GB 55001-2021)中4.2條給出了新的民用建筑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進行取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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